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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8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科工计〔2009〕2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国防科工局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

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

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4.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5.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保密安全问题。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可组织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其中重大项目可由委领导组织听取汇报;对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

 国防科工局在听取汇报后决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

 (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机构应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案。评估结果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协调。

 (五)国防科工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

 3. 项目建设地址;

 4. 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

 5.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

 2. 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专项审查意见和银行贷款承诺意见是否齐全;

 4.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中央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文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新建和改造面积,主要设备设施类别、类型及台套数;

 3. 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 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5. 建设地址;

 6. 项目建设周期(采用相对建设周期,起始时间为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首批投资计划时间,结束时间为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时间,以月为单位);

 7. 初步设计审批责任部门(单位);

 8.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9. 附表:

 (1)投资估算表;

 (2)新增工艺(仪器)设备明细表,其中单项合同或单台(套)进口设备价值100万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注明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详见附表一);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不含新增工艺仪器、设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材料购置等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详见附表二)。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七)地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提出具体意见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控制数;

 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三)中央单位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其余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2.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四)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正式申请文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应注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细化为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总图布置及工艺路线设计等内容。

 (七)中央单位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地方项目出现以下1、2、3、4种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

 1.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

 2.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3. 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5.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6.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涉及安全重大事项。

 (八)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国防科工局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

 (二)中央单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地方项目出现以下1、2、3种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3.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4.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5.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者涉及安全重大事项;

 以上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局有关司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发生变化或因保密等原因导致招投标方案发生改变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申请文件后,将组织对项目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审计,对合理的调整,由综合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办理调概手续。

 (五)为方便、简化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的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要求采取一事一报批的方式,也可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方式。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应以部门文件(函)按附表三格式一式3份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提出意见(详见附表四)。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调整备案的,国防科工局将下达审查通知书(详见附表五),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对同意调整备案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司书面意见后可以实施,并在竣工验收前根据调整备案情况一并上报正式调整请示,由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五、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国防科工局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建设内容或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内容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和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国防科工局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下达审计意见。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授权国防科工局审批;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核,国防科技工业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2亿以上(含2亿)和2亿元以下但在国防科工局下达的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验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验收。2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属地方单位的,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六)竣工验收批复应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和批复内容;

 2.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效果、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建安工程完成情况、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

 3. 验收结论综述;

 4. 其他,包括尾工工程处理意见等需说明的问题。


 六、项目预备费审批

 (一)项目预备费用于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安排(项目审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用于本项目补充建设但超出批复建设内容的,应在本项目基本实施完成后按项目调整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批复总投资大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认投资的部分。结余资金的处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 他

 (一)局属单位和军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竣工验收等审批事项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国防科工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批复中政府投资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政府投资比例。

 (三)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周期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增6个月以上的,须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四)同一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和竣工验收时,批复文件标题应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保持继承性。

 (五)委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和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需抄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六)本规定实施后,原国防科工委印发的《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06〕948号)废止。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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